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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权电子招投标责清晰(四川加强政府采购异地评审工作)

2022-11-02 | 来源:政采云商网 | 审核:admin

  采购人、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开展异地评审活动要遵循“依法合规、权责清晰、协同共享”原则。 

  (一)委派采购人代表。采购人要提前做好采购人代表的委派工作,确保委派的采购人代表能够按时到达异地评审场地开展评审工作。采购人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借用评审专家作为委派的采购人代表。 

  选择开展异地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时间截止前,与异地评审场地的采购代理机构协商确定评审场地使用时间和相关要求。在开展异地评审初期,原则上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项目,在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开展异地评审,不得收取评审场地借用费用;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项目,在社会代理机构之间开展异地评审,自行协商评审场地借用相关费用。 

  一、适用范围 

  (三)委派采购人监督。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通过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对评审活动开展监督、履行相关职责,无法到评审现场开展监督的,可以通过远程在线查看监控等方式开展对评审现场的监督工作。 

  (四)质疑受理和答复。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提出的质疑,由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受理和答复,不得由提供评审场地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答复。 

  (二)权责清晰。开展异地评审的项目,不得改变采购人与项目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和权责义务。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活动,在线完成评审相关组织和系统操作。提供异地评审场地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现场管理人员,协助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开展评审委员会成员签到、评审现场管理和沟通协调等工作,对借用场地的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五)评审组织的责任划分。异地评审项目出现评审过程的违法违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采购人、项目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责任。 

  三、评审场地 

  (三)评审使用的计算机等设备需要按照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使用有关要求,安装相关软件; 

  四、评审场地选择 

  (一)依法合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组织实施异地评审,不得擅自简化或者改变评审环节各项制度和流程要求,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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