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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入围供政采云行业馆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0号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3)

2022-06-09 | 来源:政采云商网 | 审核:admin

  最高限制单价是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的最高限价。入围供应商第一阶段响应报价(有量价关系折扣的,包括量价关系折扣,以下称协议价格)是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二条 征集人应当发布征集公告。征集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前款所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年度采购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十)拟签订的框架协议文本和采购合同文本; 

  征集人应当确保征集文件和入围信息在整个框架协议有效期内随时可供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采购标的市场供应及价格变化情况,科学合理确定框架协议期限。货物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服务项目框架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2年。 

  框架协议不得对征集文件确定的事项以及入围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第四十二条 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选定。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框架协议采购需求。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不得变动。 

  (七)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封闭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入围信息应当包括所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入围产品信息和协议价格等内容入围产品信息应当详细列明技术规格或者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能反映产品质量特点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征集人应当在框架协议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将入围信息告知适用框架协议的所有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 

  (三)供应商的资格条件; 

  (四)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 

  第二节 采购合同的授予 

  (十七)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的原则,应当有明确的采购标的和定价机制,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 

  (九)采购合同文本,包括根据需要约定适用的简式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单、订单 

  第十条 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情形,明确采购需求和付费标准等框架协议条件,愿意接受协议条件的供应商可以随时申请加入的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的公开征集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成交结果单笔公告可以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也可以在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发布,发布成交结果公告的渠道应当在征集文件或者框架协议中告知供应商。单笔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者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在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入围供应商签订框架协议,并在框架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框架协议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31日起施行。 

  (三)资格审查方法和标准 

  (九)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提交方式、提交截止时间和地点,开启方式、时间和地点,以及响应文件有效期 

  (四)最高入围价格或者最低入围分值; 

  (三)采购需求以及最高限制单价;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第十四条 框架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本办法统称征集人。 

  直接选定方式是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主要方式。征集人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提高绩效等要求,在征集文件中载明采用二次竞价或者顺序轮候方式外,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应当由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依据入围产品价格、质量以及服务便利性、用户评价等因素,从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中直接定。 

  采用质量优先法的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采购,淘汰比例不得低于40%,且至少淘汰一家供应商。 

  征集人补充征集供应商的,补充征集规则应当在框架协议中约定,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和淘汰比例应当与初次征集相同。补充征集应当遵守原框架协议的有效期。补充征集期间,原框架协议继续履行。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八)公告期限; 

  (六)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六条 对耗材使用量大的复印、打印、实验、医疗等仪器设备进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应当要求供应商同时对3年以上约定期限内的专用耗材进行报价。评审时应当考虑约定期限的专用耗材使用成本,修正仪器设备的响应报价或者质量评分。 

  (七)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三)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 

  (五)公告期限。 

  第四十八条 除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外,本办法规定的公告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十二条 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八条 货物项目框架协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为入围产品生产厂家或者生产厂家唯一授权供应商。入围供应商可以委托一家或者多家代理商,按照框架协议约定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并履行采购合同。入围供应商应当在框架协议中提供委托协议和委托的代理商名单。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少于”、“不超过”,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低于”,不包括本数。 

  (一)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四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至三项、第十三项至十六项内容; 

  (二)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办理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相关事宜。 

  (十二)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五)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主管预算单位负责征集程序和订立框架协议。其他预算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其主管预算单位批准,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其他预算单位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守本办法关于主管预算单位的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通过公开竞争订立框架协议后,除经过框架协议约定的补充征集程序外,不得增加协议供应商的框架协议采购 

  (六)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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