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政采入驻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2)
市财政局将及时对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进行总结评估,充分学习借鉴其他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经验,优化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和改革举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和制度体系。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工作规程(试行)
(四)边界清晰,衔接顺畅。妥善衔接行政裁决与政府采购监督执法,确保两者之间边界清晰、协调统一。对于政府采购投诉依法适用行政裁决,对于投诉案件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处罚。
附件
(一)明确履行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职责的专门机构。上海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决办)为履行本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职责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
第十一条(受理审查)
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章 附 则
合议庭召开案件评议会议,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根据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投诉行政裁决工作机制的改革要求,以及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财政部与司法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的工作部署,为稳妥有序推进本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建设,探索建立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化解政府采购领域的矛盾纠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
第六条(行政裁决专家库)
第三章 调查、调解和审理
(三)加强行政裁决机构和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裁决办根据履行职责需要,通过配强工作队伍、发挥公职律师和外聘律师团队作用等方式,加强行政裁决工作队伍建设。同时,裁决办应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积极探索行政裁决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模式,提升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人员专业能力。
合议庭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由随机抽取的两名审理岗人员及一名以上裁决专家组成。
(五)探索行政裁决“扁平化”管理模式。在具备条件后,探索由独立机构、专业队伍依照统一工作标准和业务规范办理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行政裁决,最终形成机构统一、流程规范、队伍专业、维权简便、解纷高效的政府采购争议处理新机制。
市财政局负责建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家(以下简称裁决专家)库。裁决专家应当为精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理论实务和行政裁决工作的专业人员,经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入库。
第十条(行政裁决工作时限)
第四章 决 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由裁决办统筹安排,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裁决办可以外聘律师团队参加行政裁决工作。行政裁决工作人员分为受理岗和审理岗,在同一行政裁决案件中,受理岗和审理岗人员应当相分离。
受理人员、审理人员和裁决专家应当采用随机方式选取,具体规则由裁决办通过内控管理制度确定。
审理岗按照裁决办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办理《行政裁决书》内部核准程序。核准人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存疑的,可以要求重新审理或评议。
(三)投诉事项与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密切相关。
(四)依法确认行政裁决结果的法律效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应当执行。投诉或申请裁决的供应商对裁决结果不服,或者裁决办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形成合议庭意见。
行政裁决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用合议制:
参与行政裁决案件受理、调查、调解、审理、评议和决定的人员与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或相关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相关供应商认为行政裁决案件受理、调查、调解、审理、评议和决定的人员与其他当事人或相关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十八条(核准)
受理岗负责将《行政裁决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并将行政裁决结果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上海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二)投诉事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或者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
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决。
上海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办公室(以下简称裁决办)为履行本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职能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
第十五条(简易制审理)
第十四条(调解)
对供应商依法提起的投诉,受理岗负责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合议庭会议)
适用简易制的案件,审理小组认为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明,足以据此作出裁决的,应当对调查结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形成初步意见,起草《行政裁决书》。
审理岗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对案件开展调查,调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适用合议制的案件,审理岗认为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明,足以据此作出裁决的,应当起草《行政裁决书(建议稿)》,并提请合议庭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评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六条(合议制审理)
第十二条(审查结果)
一般行政裁决案件采用简易制,由随机抽取的两名审理岗人员组成审理小组进行审理。
经审查拟不予受理的,受理岗提出不予受理意见,按照裁决办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相关审核程序后,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第七条(三随机两公开)
行政裁决中以市财政局名义发出的相关法律文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程序性文书,可以加盖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用章;其他文书,应当加盖市财政局行政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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