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政采入驻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4)
合议庭负责对依法受理的行政裁决案件开展评议,形成合议庭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合议庭意见。
第九条(行政裁决机制)
合议庭评议会议一般不得晚于案件受理后第20个工作日。
裁决专家参加行政裁决案件合议庭评议、调解等相关工作。
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案件当事人,包括申请人(依法提起投诉的供应商)、被申请人(被投诉的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和相关供应商(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其他供应商)。
第三条(适用范围)
第八条(回避)
受理人员信息应当向行政裁决案件相关当事人现场公开,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上海政府采购网公开。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是指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提出的投诉,依法居中进行裁处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裁决机构)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调解成功的,审理小组或合议庭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要求申请人书面撤回投诉,终止行政裁决程序。
本实施方案所称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是指财政部门对供应商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提出的投诉,依法居中进行裁处的行为。开展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一是要在本市政府采购领域发挥行政裁决制度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程序简便的特点,确保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及时有效解决,充分发挥该制度在化解民事纠纷方面的“分流阀”作用。二是要探索在市级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条件成熟时推行市级以下政府采购投诉行政裁决向市级集中的“扁平化”管理模式,统一规范本市政府采购争议处理,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监管能效,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和制度体系。
三、主要内容
对供应商依法向市财政局提起的投诉,市财政局适用本规程进行行政裁决。
第二十一条(印章)
附件:上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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