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政采入驻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上海市财政局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3)
(二)审理岗汇报案件情况。包括投诉事项、调查情况、初步裁决建议等。审理岗应当向合议庭提交投诉书、被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提交的说明及材料、相关证据材料、《行政裁决书(建议稿)》等。
行政裁决案件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裁决办应当及时将案件相关资料移交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依法合规,稳中求进。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分步推进示范点建设。对于突破现行法律法规的改革事项,应事先得到有权部门授权,确保改革试点于法有据、行稳致远。
行政裁决采用简易制与合议制相结合的方式。
合议庭对调查结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评议,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且法律适用准确的,出具《评议意见书》;认为事实清楚,但法律适用错误的,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后出具《评议意见书》;认为事实不清的,应当要求审理岗补充调查后重新召开合议庭会议。审理岗根据《评议意见书》起草《行政裁决书》。
(一)审理岗宣布工作纪律和回避要求等。
审理岗负责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经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字后与案件材料一并归档。
行政裁决案件的受理、发出有关书面通知或告知、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等,应当在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相关期限内完成。
第二条(概念和定义)
二、基本原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有关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以下简称示范点)建设,探索建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优化供应商权利救济渠道,根据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和《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示范点建设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十三条(调查)
(二)统一规范,高效便捷。加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内控管理,健全完善工作规程,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统一规范政府采购投诉行政裁决行为。探索非强制纠纷化解模式,通过调解等方式推动当事人高效解决纠纷。积极推进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行政裁决工作模式,为供应商权利救济提供便利条件。
经审查拟予以受理的,受理岗提出受理意见,按照裁决办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办理相关审核程序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向被申请人和相关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将案件移交审理岗。需暂停采购活动的,受理岗应当一并提出相关建议。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
(三)合议庭对案件开展评议。包括对事实认定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准确等发表意见。
投诉事项不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审理小组或合议庭在裁决前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审理小组或合议庭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可以通过约谈、建议、辅导、规劝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事实调查结果、专业鉴定或者法律意见等,推动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调解一般应当在案件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结束。
(三)加强统筹,形成合力。统筹各方专业力量,组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专家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外聘律师团队作用,多措并举、形成合力,为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提供专业支撑,助力夯实示范点建设工作基础。
(二)建立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按照受理与审理相分离、随机组成合议庭、岗位互相制约的原则,建立和完善随机选取受理人员、审理人员和裁决专家,现场公开受理人员信息、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及其地方分网公开案件处理结果的“三随机两公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工作机制。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行政裁决工作规程(附后)等管理制度及组建行政裁决专家库,裁决办根据本实施方案、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内控管理等配套制度,为落实行政裁决工作机制提供支撑。
版权声明:
原网页已被政采云商转码收录,版权归文章来源方:政采云商网所有。 您若对该稿件内容有任何疑问,请即与政采云商网联系,本网将迅速给您回应并做处理。
邮箱:webteam#vip.qq.com(请将#替换成@)处理时间:上午9点至下午5点30分。